動員實施階段國軍機動運輸及軍品運補交通管制辦法  ( 102 年 05 月 16 日)
第8條
空運管制權責,區分如下:

一、聯合運輸指揮部:負責空運作業運案管制。依國軍各單位之空運申請 ,完成運量及運能之審查管制運用。

二、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負責民間空運作業、航空器整備及配合軍事運輸 作業事宜。

三、空軍司令部:負責航空器(含已徵用之航空器、機具及管制陸軍航空 特戰指揮部所屬航空器)調派支援與各軍用、民用機場軍事運輸之管 制作業及機場設施之管制運用。戰時依軍事需求,對機場有優先使用 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