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員實施階段國軍機動運輸及軍品運補交通管制辦法  ( 102 年 05 月 16 日)
第7條
水運管制權責,區分如下:

一、聯合運輸指揮部:負責水運作業運案之管制。依國軍各單位之水運申 請,完成運量與運能之審查及港口設施之管制運用。戰時依軍事需求 ,對港口有優先使用權。

二、交通部航港局:負責二十總噸以上商用船舶與民間水運作業機具之整 備及配合軍事運輸之作業事宜。

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負責漁船(筏)之整備及配合軍事運輸之 作業事宜。

四、海軍司令部:負責艦船(含已徵用之船舶、漁船(筏)機具)調派支 援及各軍港、商港、工業港、漁港軍事運輸之管制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