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員實施階段國軍機動運輸及軍品運補交通管制辦法  ( 102 年 05 月 16 日)
第3條
動員實施階段,各作戰區指揮部、防衛指揮部應協調轄區內直轄市、縣( 市 )政府、交通機關(構 )、憲兵及警察機關派員編成聯合運輸指揮處, 受聯合運輸指揮部之督導,負責轄區內相關交通運輸管制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