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員實施階段國軍機動運輸及軍品運補交通管制辦法  ( 102 年 05 月 16 日)
第11條
管制路線於實施管制期間,除經聯合運輸指揮部核准,得使用該路線之運 輸車隊或行軍部隊外,其他車輛或行人,應依所在地交通管制站 (哨) 之 指導及所採取之措施,行駛 (走) 於其他路線。

前項經核准使用管制路線之運輸車隊或行軍部隊,沿管制路線行進時,其 指揮官仍須實施部隊管制。但不得與地區之管制措施抵觸。

交通管制站 (哨) 於管制路線上,發現障礙時,應即協調公路調節站及有 關單位迅速予以排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