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員實施階段軍事人力統籌分配辦法  ( 104 年 03 月 10 日)
第7條
軍需生產人力,運用退伍、結訓與歸鄉報到後逾八年之後備軍人及補充兵 。但軍需生產機關(構)因生產需要,需運用退伍、結訓與歸鄉報到後八 年內之後備軍人及補充兵時,應列冊送戶籍地之直轄市、縣(市)後備指 揮部審查同意。

軍需生產人力因職務或專長,必須列為軍隊徵召或軍事勤務人力時,直轄 市、縣(市)後備指揮部應通知軍需生產機關(構)另行遴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