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員實施階段軍事人力統籌分配辦法  ( 104 年 03 月 10 日)
第6條
軍事勤務人力,得優先運用退伍、結訓後八年內未列入軍隊徵召之人力。

不足時,得運用歸鄉報到後八年內之補充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