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演習民力徵用實施辦法  ( 96 年 02 月 09 日)
第5條
執行及處分機關收受民力徵用需求書後,應依工作種類及地點,向所屬鄉 (鎮、市、區) 公所或其他團體 (機構) 遴選並開具民力徵用通知書徵用 所需民力;相關方案或分類計畫主管機關並應將所建置之各項民力資料庫 ,就需求範圍提供執行及處分機關參考。

前項民力徵用通知書應依行政程序法有關送達之規定,於徵用報到日十日 前,送達被徵用人,並造冊副知需求機關。

執行及處分機關應遴派專責人員,於徵用報到地點與需求機關辦理交接事 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