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演習民力徵用實施辦法  ( 96 年 02 月 09 日)
第2條
民力徵用之範圍如下:

一、道路、軌道及其附屬橋樑、隧道、機電等重要設施緊急修護人員。

二、通信、傳播、纜線、郵政、水運、港務、民用航空、天然災害搶修人 員。

三、機場、碼頭、重要廠庫等地區搶修及物品裝卸人員。

四、支援軍需、公需戰備集運人員。

五、車輛、機具操作人員。

六、具合格證照之專門職業、技術及救災 (護) 人員。

七、科技人員。

八、醫事人員。

九、供水、供電設施之緊急修護人員。

十、國防武器裝備維修人員。

十一、其他經行政院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業務會報 (以下簡稱行政院動員會 報) 核定徵用之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