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  獎勵與罰則 ( 103 年 06 月 04 日)
第40條
各機關對於辦理動員準備業務績效優良有具體事實者,得予以獎勵。

第41條
無正當理由違反第十七條第二項、第十九條第二項、第二十六條第二項、 第二十八條第三項或第三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 鍰。

第42條
無正當理由違反第十五條第二項、第十六條第二項、第二十條第二項、第 二十一條第二項、第二十二條第二項、第二十三條第二項或第二十四條第 二項規定,經限期辦理,屆期不辦理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 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第43條
無正當理由違反第三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 下罰鍰。

第44條
依本法所處之罰鍰,經限期繳納,屆期未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