戒嚴法  ( 38 年 01 月 14 日)
第3條
戰爭或叛亂發生之際,某一地域猝受敵匪之攻圍或應付非常事變時,該地 陸海空軍最高司令官,得依本法宣告臨時戒嚴;如該地無最高司令官,得 由陸海空軍分駐團長以上之部隊長,依本法宣告戒嚴。

前項臨時戒嚴之宣告,應由該地最高司令官或陸海空軍分駐團長以上之部 隊長,迅速按級呈請,提交立法院追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