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塞堡壘地帶法  附則 ( 91 年 04 月 17 日)
第15條
已經決定建設要塞、堡壘之地區,在未建設之前,亦得公告適用本法之規 定。

第16條
本法所禁止及限制事項,國防部得斟酌情形,就某區域內解除或緩行其全 部或一部。但應於顯著地點公告週知;以後遇有變更時同。

第17條
戰時要塞司令按情勢之必要,得於要塞地帶內勒令除去建築、堆積、種植 諸物。

第18條
適用本法之要塞、堡壘,由國防部以命令定之。

第19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