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塞堡壘地帶法  懲罰 ( 91 年 04 月 17 日)
第8條
違背本法所規定禁止及限制事項,無論新設、變更、改築之房屋、倉庫並 其他之建築物或堆積物等,應限期令其拆除,如係變更地形應令其回復原 狀,倘在限期內不能完全除去回復原狀或其所施方法不適合時,要塞司令 部得逕自執行或命第三人代執行之,其費用由違背者擔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