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海空軍服制條例  ( 103 年 01 月 29 日)
第9條
現役軍人穿著之制服、帽徽、帽飾、階級標識與其他標識、各種服裝、裡 衣、裡褲、軍襪及軍鞋之籌補方式及對象,由國防部定之;其調國防部以 外機關(構)任職者,得由該機關(構)委託國防部籌補。

軍事學校學生有關服裝之籌補,準用前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