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海空軍軍旗條例施行細則  保管與管理 ( 95 年 12 月 12 日)
第59條
軍旗陳舊或損壞時,應呈繳原製頒單位申請換發或核准後自行製換使用, 並將陳舊或損壞之軍旗予以焚燬,不得改製其他用品,或作不敬之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