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海空軍軍旗條例施行細則  陸上使用 ( 95 年 12 月 12 日)
第27條
凡無官職旗之長官,因公或參加典禮儀式,蒞臨其所屬機關、部隊、學校 時,得懸掛其官階旗於左旗桿。

前項之長官二人以上同時蒞臨同一單位時,僅懸掛官階較高或資深者之官 階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