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海空軍軍旗條例施行細則  陸上使用 ( 95 年 12 月 12 日)
第26條
凡有官職旗之長官,因公或參加典禮儀式,或蒞臨其所屬機關、部隊、學 校時,使用其官職旗之規定如下:

一、國防部部長、參謀總長:

(一)蒞臨國防部直屬單位時,以國旗居中,國防部旗居右,國防部部長 旗或國防部參謀總長旗居左。

(二)蒞臨各司令部及所屬單位時,以國旗居中,國防部部長旗或國防部 參謀總長旗居右,空左旗桿。

二、陸軍、海軍、空軍、聯合後勤及後備司令:以國旗居中,軍事單位旗 居右,官職旗居左。

三、高級長官二人以上同時蒞臨同一單位時,僅懸掛官職較高或資深者之 官職旗。

四、凡有官職旗之長官,按規定須使用其官職旗之時機,可由其本人決定 不用。

前項之長官,蒞臨海軍陸上各級單位時,一律以國旗居右,官職旗居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