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海空軍軍旗條例施行細則  陸上使用 ( 95 年 12 月 12 日)
第24條
國旗與軍旗,在同一行列持行時,按國旗、軍事單位旗、官職 (階) 旗, 自右至左或自前至後之順序持行之。但國防部部長旗、國防部參謀總長旗 ,應居於各軍種軍事單位旗之右或先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