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海空軍軍旗條例施行細則  陸上使用 ( 95 年 12 月 12 日)
第23條
各軍事單位旗並用時,按國防部旗、陸軍旗、海軍旗、空軍旗、聯合後勤 旗、後備旗、憲兵旗、海軍陸戰隊旗,自右至左或自前至後之順序併列、 持行或懸掛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