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海空軍軍旗條例施行細則
陸上使用
( 95 年 12 月 12 日)
第21條
凡機關、部隊、學校、同住一基地、營區或機場內,而有隸屬或配屬關係 者,由最高機關、部隊、學校、懸掛其規定之旗;如無隸屬或配屬關係者 得各自懸掛其規定之旗,但必要時得依協議由較高級機關、部隊、學校懸 掛其規定之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