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海空軍軍旗條例施行細則  陸上使用 ( 95 年 12 月 12 日)
第20條
下半旗時應先將國旗、軍旗升至桿頂,再下降至旗身橫長二分之一處,降 旗時仍應升至桿頂後,再行下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