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海空軍軍旗條例施行細則  陸上使用 ( 95 年 12 月 12 日)
第17條
國旗、軍旗於室外懸掛規定如下:

一、國旗以六號旗為準;各種軍旗之旗幅,以附圖七之規格為準。

二、軍旗之升降,須隨同國旗升降。但官職(官階)旗,應於本人到公時 懸掛,離去時即行降下。

三、陸軍、空軍、聯勤、後備、憲兵各司令部與海軍陸戰隊等單位,如僅 以軍事單位旗及國旗同時懸掛時,空左旗桿。

四、慶典時,室外及道路兩側,得依需要陳設國旗;如有必須以軍事單位 旗與國旗間隔陳設時,其旗幅、旗桿、旗桿頂應與國旗一致為準。

五、基於軍事安全,各單位營區,除國防部、陸軍、海軍、空軍、聯勤、 後備、憲兵等司令部、海軍陸戰隊及各學校外,得不懸掛軍事單位旗 及官階旗。

六、凡不懸掛軍事單位旗及官階旗之營區,如長官蒞臨時,得不懸掛長官 之官職(官階)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