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海空軍軍旗條例施行細則  陸上使用 ( 95 年 12 月 12 日)
第16條
國旗、軍旗於室內陳設規定如下:

一、國旗以六號旗為準,各種軍旗之旗幅,以附圖七之規格為準。

二、國旗及軍事單位旗、官職(官階)旗併列陳設時,國旗居中,軍事單 位旗居右,官職(官階)旗居左。

三、國旗高於左右兩旗十公分。

四、國旗旗桿為白色,旗桿圓頂為金黃色;軍旗旗桿為紅色,旗桿頂為銀 色。

五、旗座間隔及旗桿高度,視辦公室大小寬度,自行適切調整。

六、禮堂及集會場所正面中央懸掛國旗及、國父遺像。

七、各級機關、部隊、學校正(副)主官(管)辦公室內陳設旗幟規定如 下:

(一)國防部部長、參謀總長、陸軍、海軍、空軍、聯合後勤及後備司令 辦公室陳設:國旗、軍事單位旗、官職旗。

(二)國防部副部長、副參謀總長、總政治作戰局局長、常務次長及陸軍 、海軍、空軍副司令辦公室陳設:國旗、軍事單位旗、官階旗。

(三)編階上校以上單位主官及頒有軍事單位旗之幕僚單位主官辦公室陳 設:國旗、軍事單位旗、官階旗。

(四)編階中校以下單位主官辦公室僅陳設其軍事單位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