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海空軍軍旗條例施行細則  陸上使用 ( 95 年 12 月 12 日)
第14條
統帥旗使用規定如左:

一、室外懸掛:總統蒞臨各軍事機關、部隊、學校時,應懸掛統帥旗,離 去時即行降下,其懸掛位置為: (一) 三根旗桿之旗台,國旗居中,統帥旗居右,空左旗桿。 (二) 二根旗桿之旗台,國旗居右,統帥旗居左。

二、室內陳設: (一) 總統辦公室辦公桌之正後方陳設國旗與統帥旗,國旗居右,統帥旗 居左。 (二) 總統於軍事單位禮堂內主持各種典禮時,主席台之後方陳設國旗與 統帥旗,國旗居右,統帥旗居左。 (三) 統帥旗之旗桿長度與國旗一致,其顏色為銀白色,旗桿頂為金色矛 形。

三、閱兵持行:總統主持閱兵大典,統帥旗於行閱兵式時,在大閱官座車 前約十公尺處前導;於行分列式時在大閱官後約五公尺處持掌。

四、受禮台持掌:總統親臨機場臨機場迎 (送) 國賓時,統帥旗於受禮台 左側持掌,外國元首旗則於受禮台右側持掌。

五、座車懸掛:總統座車懸掛統帥旗於車前右旗桿,如與國旗或外國元首 旗並用時,則懸於前車左旗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