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海空軍軍旗條例施行細則  陸上使用 ( 95 年 12 月 12 日)
第13條
軍旗陸上使用旗桿標準規定如左:

一、各級機關、部隊、學校室外懸掛軍旗時,須置固定旗桿三根,居中一 根較高,左右兩根等高,其相差高度視營舍大小及旗桿高低,以一公 尺或五十公分為準。

二、海軍陸上單位,除海軍陸戰隊外,置固定旗桿二根,居右一根較高, 其相差高度視營舍大小及旗桿高低,以一公尺或五十公分為準。

三、前兩款之旗桿為白色,旗桿圓頂為金黃色。

四、旗桿左右之認定以座向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