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海空軍軍旗條例施行細則
軍旗製作及頒授權責
( 95 年 12 月 12 日)
第11條
軍旗頒授權責如下:
一、國防部旗、國防部部長旗、國防部參謀總長旗,由總統或總統指派之 人員頒授之。
二、陸軍、海軍、空軍、聯勤、後備、憲兵各司令部之軍事單位旗、各司 令之官職旗及官階旗,由國防部部長親授之。
三、國防部直屬機關、部隊、學校之軍事單位旗及官階旗,由國防部部長 親授或派員代授之。
四、陸軍、海軍、空軍、聯勤、後備、憲兵各司令部所屬含海軍陸戰隊在 內之各機關、部隊、學校之軍事單位旗及官階旗,由各該司令親授或 派員代授之。
授旗儀式,依中華民國軍人禮節之規定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