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海空軍軍旗條例施行細則  軍旗製作及頒授權責 ( 95 年 12 月 12 日)
第10條
軍旗製作權責如下:

一、統帥旗,由國防部製作後呈總統專用之。

二、軍事單位旗:

(一)國防部及其直屬機關、部隊、學校、陸軍、海軍、空軍、聯勤、後 備、憲兵各司令部之軍事單位旗,由國防部統一製作或授權所屬單 位自行製用。

(二)陸軍、海軍、空軍、聯勤、後備、憲兵各司令部所屬含海軍陸戰隊 在內之各機關、部隊、學校之軍事單位旗,由各該司令部統一製作 或授權所屬單位自行製用。

三、官職旗,由國防部統一製作。

四、官階旗:

(一)國防部及直屬機關、部隊、學校上將級以上人員及憲兵司令之官階 旗,由國防部統一製作或授權所屬單位自行製用。

(二)陸軍、海軍、空軍、聯勤、後備、憲兵各司令部所屬各機關、部隊 、學校中將以下人員之官階旗,由各該司令部統一製作或授權所屬 單位自行製用。

五、海軍專用旗:由海軍司令部統一製作或授權所屬單位自行製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