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人保險準備金管理及運用辦法  ( 106 年 07 月 27 日)
第9條
本準備金從事國內外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應透過各國金融、證券、期貨 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機構為之,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配合國外投資之新臺幣與外幣間匯率避險需要,得於中央銀行所定相 關規定之限額及工具範圍內,從事外匯衍生性金融商品。

二、從事非外匯衍生性金融商品,以經各國證券期貨主管機關核准於交易 所或店頭市場掛牌之期貨交易契約為範圍。

三、從事以避險為目的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每營業日持有未沖銷契約 之總市值不得超過已持有相對應投資部位之總市值。

四、本準備金持有非以避險為目的之衍生性金融商品合計數,不得超過投 資當時本準備金淨額百分之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