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人保險準備金管理及運用辦法  ( 106 年 07 月 27 日)
第2條
軍人保險準備金(以下簡稱本準備金)之主管機關為國防部;其收支、管 理及運用,由本保險承保機構辦理,並由國防部軍人保險監理會(以下簡 稱軍保監理會)負責審議、監督及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