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官兵死亡殮葬補助費給與標準  ( 102 年 06 月 05 日)
第1條
本標準依軍人撫卹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訂定之。

第2條
國軍現役官兵殮葬補助費給與標準如下:

一、火化者:以最後在職時各階官兵薪俸額七個月發給。但薪俸額低於中 尉五級者,以中尉五級薪俸額計算發給。

二、土葬者:以最後在職時各階官兵薪俸額五個月發給。但薪俸額低於中 尉五級者,以中尉五級薪俸額計算發給。

國軍現役官兵在職失蹤,經國防部登記有案,並經死亡宣告者,依前項第 二款標準發給殮葬補助費。但經撤銷死亡宣告者,原發給之殮葬補助費應 由支給機關追繳。

第3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