義務役官兵因病停役期間傷亡照護金發給辦法  ( 95 年 10 月 18 日)
第5條
義務役官兵死亡,依下列規定給與一次照護金:

一、因作戰之病傷致死者:給與三十三個基數。

二、因公之病傷致死者:給與二十六個基數。

三、因一般或意外之病傷致死者:給與二十個基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