義務役官兵因病停役期間傷亡照護金發給辦法  ( 95 年 10 月 18 日)
第3條
義務役官兵自因病停役生效之日起一年內,因其停役之原因死亡或經檢定 成殘者(以下簡稱義務役官兵死亡者或義務役官兵成殘者),除本辦法另 有規定外,由國防部發給照護令及照護金。

前項照護令及照護金之發給作業,國防部得委任國防部後備司令部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