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事學校軍費學生傷亡照護金發給辦法  ( 95 年 09 月 08 日)
第6條
軍事學校軍費學生死亡,除依前條規定,給與一次照護金外,每年給與六 個基數之年照護金,給與年限如下:

一、作戰死亡者:給與二十年。 二、因公死亡者:給與十五年。

三、因病或意外死亡,其就學未滿三年者,給與三年;滿三年者,給與四 年,以後每增加二年增給一年。不滿二年之年資,按每增加二月增給 一月計算,不滿二月者,以二月計;最高以十二年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