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事學校軍費學生傷亡照護金發給辦法  ( 95 年 09 月 08 日)
第5條
軍事學校軍費學生死亡,依下列規定給與一次照護金:

一、作戰死亡者,給與三十三個基數。 二、因公死亡者,給與二十六個基數。 三、因病或意外死亡者,給與二十個基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