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事學校軍費學生傷亡照護金發給辦法  ( 95 年 09 月 08 日)
第4條
軍事學校軍費學生傷亡照護金發給對象如下:

一、死亡者:發給死亡照護金,以遺族為受益人。

二、成殘者:發給傷殘照護金,以本人為受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