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適用勞動基準法軍中聘任人員及僱用員工傷亡照護金發給辦法  ( 95 年 09 月 08 日)
第3條
聘僱人員死亡或經檢定成殘者,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由國防部發給照護 金。

前項照護金之發給作業,國防部得委任國防部後備司令部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