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人殘等檢定標準  ( 102 年 03 月 15 日)
第6條
軍人殘等區分標準表規定各殘等之殘狀,應視為該殘等之最低規定,低於 此規定者,應依低一殘等核判。

殘等、殘狀未列入軍人殘等區分標準表內者,國軍醫院應依據醫學評註殘 狀,由國防部後備指揮部按其殘狀議定殘等。如有疑義,報由國防部召開 醫務評審會解釋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