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人殘等檢定標準  ( 102 年 03 月 15 日)
第5條
凡一人在同一時間內,因同一原因而致有二種以上之殘狀時,殘等不同者 ,以較重之殘狀核定殘等;殘等相同者,晉一殘等核定。但以核定至一等 殘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