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人殘等檢定標準  ( 102 年 03 月 15 日)
第3條
殘等檢定,由國軍醫院依據病歷紀錄及相關資料等,確實審查;將殘狀詳 細註記於國軍官兵因傷病殘等檢定證明書內之國軍醫院檢查紀錄欄內,並 將資料送國防部後備指揮部核定殘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