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人撫卹條例施行細則  ( 105 年 12 月 15 日)
第30條
僑居國外之撫卹受益人,除適用國內程序辦理外,並應繳驗我駐外使領館 、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一年內驗證之證明書,如委託在 臺親友代領,另須填具代領卹金委託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