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人撫卹條例施行細則  ( 105 年 12 月 15 日)
第29條
軍人傷亡應予撫卹者,撫卹案審定後,由支給機關支給撫卹金。

撫卹受益人每年應領之撫卹金,應由支給機關於每年度一月一次撥入其指 定之郵局或銀行之存款帳戶,或由國軍財務單位驗發。

前項撫卹金,由支給機關通知受益人,攜帶撫卹令、國民身分證、儲金簿 ,赴其指定之郵局或銀行驗證領款,不得提前或一次請領。

撫卹金之發放作業程序,由支給機關定之。

由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安置就養之傷殘人員,其應領撫卹金,得由 該會所屬各安養機構造冊申領傷殘撫卹金,並派員驗發或匯請轉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