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人撫卹條例施行細則  ( 105 年 12 月 15 日)
第22條
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二項之殘等增劇或再受傷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領受撫卹金期間殘等增劇者,應重新核卹,其已領撫卹金年數合併計 算。

二、領受撫卹金期間再受傷,其殘等與前相同或較前加重者,重新核發撫 卹金。

三、領受撫卹金期滿再受傷者,依新傷原因檢定殘等核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