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人撫卹條例施行細則  ( 105 年 12 月 15 日)
第21條
依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二項或第二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辦理改列殘等或傷亡種 類重核,核定機關應組成審查會審定。

經審定應變更原核定傷亡種類或改列殘等者,由國防部廢止原傷亡通報令 及撫卹令,並發給重核傷亡通報令及撫卹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