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人撫卹條例施行細則  ( 105 年 12 月 15 日)
第20條
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傷殘等級之認定,以傷癒或治療終止或確知目前醫 學技術無法矯治,並經鑑定對身體功能確具障礙無法恢復時之檢定為準。

前項傷殘,以本條例第六條至第八條所定事項之原因為準,並以受領一種 撫卹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