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人撫卹條例施行細則  ( 105 年 12 月 15 日)
第19條
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所稱空勤、潛艦人員,服行空勤、潛艦任務,指下 列情形之一:

一、航空器、潛艦編制人員於空中、海上,執行其任務。

二、非該航空器、潛艦編制人員,但有派遣命令,隨同該航空器、潛艦執 行空中、海上之任務。

三、空勤、潛艦人員,因遭遇特殊原因,不能執勤,經地面管制單位指派 具有其專長之人員,接替執行其任務。

空勤、潛艦編制人員,未經奉派隨同所搭乘之航空器、潛艦執行空中、海 上任務死亡者,非屬本條例所稱之空勤、潛艦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