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人撫卹條例施行細則  ( 105 年 12 月 15 日)
第15-1條
本條例第七條第一項第七款所稱戮力職務,積勞過度以致死亡,應同時符 合下列條件:

一、戮力職務:最近三年年終考績二年列甲等以上、一年列乙上以上;無 最近三年年終考績者,以平時考核資料及原服務單位出具之證明覈實 認定之。但已因病連續請假者,以其開始連續請假前三年之年終考績 或考核資料證明認定之。

二、積勞過度:原服務單位應舉證其職責繁重,足以使之積勞過度。

三、軍人因戮力職務,積勞過度所生疾病,必須與職務具有相當因果關係 ,並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醫院開具醫療證明書記載之疾病或 傷害原因證明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