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人撫卹條例施行細則  ( 105 年 12 月 15 日)
第14條
本條例第七條第一項第五款所稱往返營區途中發生意外或猝發疾病,因而 死亡者,指經在合理時間,以適當之交通方法,直接往返於營區及日常住 (居) 所之必經路線,且其遭遇之危險或罹病,必須與指派之任務具有因 果關係者。但因道路交通情事繞道行駛,經就其起點、經過路線、交通方 法、行駛時間等各項因素詳細查證後,認為係因不可抗力而必須變更途程 ,或屬客觀合理者,亦視為必經路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