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人撫卹條例  ( 105 年 05 月 11 日)
第7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因公死亡:

一、執行公務因而死亡者。

二、為保衛公共安全或救護公物,因而死亡者。

三、為救護公共災害,因而死亡者。

四、在營區內發生意外或猝發疾病,因而死亡者。

五、往返營區途中發生意外或猝發疾病,因而死亡,該意外或疾病與服勤 具有因果關係者。

六、公差遇險或罹病以致死亡者。

七、戮力職務,積勞過度以致死亡者。

前項各款原因所致之傷殘,為因公傷殘。但第四款、第五款因慢性疾病所 致之傷殘,不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