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人撫卹條例  ( 105 年 05 月 11 日)
第36條
為照顧臺灣地區光復初期隨國軍赴大陸作戰人員之生活,國防部得發給撫 慰金。

前項撫慰金發給適用地區、適用對象、發給條件、限制因素、金額標準、 申領及作業程序之辦法,由國防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