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人撫卹條例  ( 105 年 05 月 11 日)
第33條
申請撫卹及請領各期撫卹金之權利,自各該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因十年 間不行使而消滅。但因不可抗力之事由,致不能行使者,自可行使時起算 。

前項因不可抗力事由不能請領或續領撫卹金者,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者外 ,得保留其請領及續領撫卹金之權利,並依實際具領時之給與標準發給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