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人撫卹條例  ( 105 年 05 月 11 日)
第3條
軍人傷亡應予撫卹者,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由國防部發給撫卹令及撫卹 金。

撫卹金發給規定如下:

一、死亡者:發給死亡撫卹金,以其遺族為受益人。

二、傷殘者:發給傷殘撫卹金,以其本人為受益人。